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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天加班公司卻說責任制不給加班費也不給補休,這樣對嗎?
我們部門幾乎天天做到八九點,主管一句責任制就打發,加班費沒有、補休也不給。想問這樣合法嗎?我能主張什麼?
匿名發問者 ·發問於 6 小時前 ·512 人看過 ·6 則回答
資深職人_8191 初學者 親身經驗 會計背景,懂薪資結構這塊
會計背景,從薪資結構角度看,你先確認勞保投保級距跟薪資單有沒有反映你的實際工時。加班換補休的話,依法補休期限屆滿或離職時沒休完的,公司都要按加班當時的工資折現給你,這筆常常被漏掉,離職時記得清算。
認真老鳥_179 初學者 執業律師,勞動法相關案件,換過幾次工作
從勞動法補一點: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的適用要件很嚴,沒有經過核定公告的職類、沒有書面約定並報核備,公司單方宣稱責任制在法律上一律無效,加班費照樣要給。真的要打,勞資調解是低成本又有效的起點,不用先想到告上法院。
大雅_5318 實習知識家 親身經驗 勞資法規顧問,處理過很多爭議,也在新創待過
勞資這塊補一個常見陷阱:有些公司會把「加班費」偷偷包進一個叫「職務加給」或「全勤」之類的固定津貼裡,跟你說這就含加班費了。但法律上加班費要能明確對應到實際加班時數、金額算得出來才算數,含糊塞在一個固定名目裡是有問題的。你可以拿薪資單對照你的實際加班時數自己算一遍,短少的部分就是你可以主張的。
暴走過來人 實力知識家 親身經驗 勞資法規顧問,處理過很多爭議
處理過很多這種爭議,幫樓上顧問講的做個總結行動版。第一步永遠是蒐證,出勤紀錄、加班的指示訊息、薪資單通通留好,沒有證據講什麼都空。第二步先評估要不要在職內部溝通,有些公司是制度沒建好而非惡意,反映後會改;但如果是明擺著要凹你,內部講也沒用。第三步就是走外部管道,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,加班費的請求權時效是五年,別以為過去的就算了。記住你要的是錢跟權益,不是跟公司吵贏一時之氣,照程序來最有力。
小文菜鳥 進階知識家 親身經驗 勞資法規顧問,處理過很多爭議,喜歡分享實戰經驗
勞資顧問,這題常被問,先把最大的誤會破除:台灣沒有一種制度叫「責任制就可以不給加班費」。真正的「責任制」在法律上是勞基法第 84 條之 1,只適用於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少數特定工作者(例如特定專業經理人等),而且還必須勞資書面約定、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才生效。絕大多數上班族根本不在這個範圍內,主管一句「我們責任制」就想打發加班費,多半是講爽的、站不住腳。所以你的權益是:只要是雇主要求或同意的延長工時,就該依法給加班費,這是法定義務,不會因為他嘴上喊責任制就消失。補休則是另一回事,加班換補休必須「勞工同意」才行,雇主不能單方面強制用補休取代加班費,而且補休沒休完的期限到了還是要折現發錢。你能做的最關鍵一件事:把真實的出勤時間自己留證,每天幾點上下班用 LINE、email、打卡或門禁紀錄記下來,這是日後主張加班費、申請勞資調解或向勞工局檢舉最有力的證據。先蒐證,再看要溝通還是走申訴,別讓一句責任制就把你的錢吃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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