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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離職但老闆說沒交接完不准走還要扣薪,這樣合法嗎?
先講重點:老闆「不能」不放你走,也「不能」因為你離職就扣你已經工作的薪水,這兩件在勞基法上都站不住腳。台灣是自由離職,勞工要走只需要依法「預告」,老闆不同意也擋不住,離職是你單方面的權利。預告期依年資:工作三個月到一年,提前10天;一年到三年,提前20天;三年以上,提前30天。你只要依這個期間書面通知(建議用email或存證信函留證據,別只口頭講),時間到了就可以走,交接沒完是公司管理問題,不是你不能走的理由。至於「扣薪當賠償」,你已經提供的勞務,雇主一毛都不能扣,否則違反勞基法,可以向勞工局檢舉。他要主張你造成損害,得自己去舉證、走民事求償,而且實務上很難成立。建議:白紙黑字送出離職通知、算好預告期、做該做的交接(盡到本分即可),時間到就走,薪水被扣就檢舉。別被嚇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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